《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方式包括公示。因此,建议在公示无异议后,支委会再进行研究确定,报上级党委备案,备案后通常无需再次公示。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5-05-24 16:01
建议按你们的上级党组织规定办理,若你们的上级党组织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则建议在报上级党委备案前进行公示。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5-05-24 10:30
先公示,无问题后上报上级党委进行备案,备案后不需要再次公示。
马星慧
lv 9
发布于:2025-05-23 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