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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过程中多次参加培训有什么不妥?

我单位一名积极分子考察8个月后,4月份市委组织部举办发展对象培训班(每年一次),支部书记后,就让其中的一名积极分子参加了培训,并合格,随后,这个同志调入另外一个单位,新单位接收了相关材料,按积极分子(转入的材料齐全)继续培养,满一年后,按程序确定该同志为发展对象,后参加了发展对象培训,成绩合格,十一月份正式吸收为预备党员,该同志多次参加培训需要说明吗?有没有什么不妥?如有不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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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 5

发布时间:2023-09-25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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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其服从党组织安排,多次参加培训并无不妥。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3-09-29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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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参加发展对象的培训,无效,因为当时还不是发展对象。
第二次参加发展对象的培训,有效。
不需要说明,将第一次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的资料仅作为附件保存。
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国宝

lv 9

发布于:2023-09-2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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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不妥的,在填报入党材料时如实填写即可。

孙平

lv 7

发布于:2023-09-25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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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按照相关规定, 该同志参加培训不需要说明,也无什么不妥。

天籁

lv 9

发布于:2023-09-2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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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多次参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培训是没有问题的,也不需要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但是如果题中所指4月份的发展对象培训班有结业证书,且证书明确是:发展对象培训班结业证书,这个可能会在党员档案审核时被提出疑问。因为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只有被列为发展对象后才会参加发展对象集中培训。

为了避免争议,建议就4月份的培训出具情况说明,仅为了加强其对党的理论知识的学习,不是列为发展对象的培训。

江南玖玖捌

lv 9

发布于:2023-09-25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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