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党员不足7人,未设支委的党支部规范名称的问题
根据党章第三十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另外《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第六条: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我司党支部成立时仅有4名正式党员,未达到设立支委条件,上级党委批复同意我司设立“中共xxxx公司支部委员”。后接受市委巡察时,巡察组提出党支部名称不规范,在未设立支委的情况下,党支部公章及正式行文落款应为“中共xxxx公司支部”,而非“中共xxxx公司支部委员会”。
另外《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第六条:国有企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支部(党总支)书记一般应当有1年以上党龄。
我司党支部成立时仅有4名正式党员,未达到设立支委条件,上级党委批复同意我司设立“中共xxxx公司支部委员”。后接受市委巡察时,巡察组提出党支部名称不规范,在未设立支委的情况下,党支部公章及正式行文落款应为“中共xxxx公司支部”,而非“中共xxxx公司支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