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组织设置和决策规范性问题咨询
我是某市属二级国企,现在有三家公司,分别是二级全资国企A,A权属的三级(全部均为国企法人股东,A为控股方)全资国企B,A的控股三级国企(混改企业,A绝对控股)C。目前这三家ABC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均由同一人担任。目前是A公司设立了党支部,且A公司上级党组织(也就是市属一级企业的集团党委)有明确文件和纪要,由A公司党支部合并B和C两家公司的党员管理,由A公司的支委去决策B和C两个公司三重一大事项。请问这样是否合规?
网友的回答
根据你的描述,参考文件应为《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
《条例》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党支部(党总支)以及内设机构中设立的党委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二)按照规定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写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根据以上规定,这边建议ABC三个公司党委均将x党支部的职权写入公司章程,形成“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办法,依照实施办法和上级规定开展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