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处分的党员已离职,党员组织关系怎么处理?
党员留党察看看一年,期间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现在这个党员的留党察看期还没有满,他的党员组织关系要怎么转走?转去常住地址可以吗?流程是怎么样的?怎么操作?谢谢。
网友的回答
1、可以转移组织关系;原单位党组织在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时,应将该党员受处分的情况和留党察看的起止时间通知调入单位党组织,以便继续加强对其教育和考察。
根据是《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2、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有党组织的,转到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转到常住地;
3、程序和要求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规定。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该党委(党组)同意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基层党委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由该基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基层党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核认为其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基层党委直接审议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五款规定执行。
根据是《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2、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有党组织的,转到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转到常住地;
3、程序和要求参考《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规定。
《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确有悔改表现的,留党察看期满后,由其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形成决议,经基层党委审议后层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该党委(党组)同意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作出恢复党员权利决定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基层党委批准给予党员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由该基层党委批准,恢复党员权利决定由基层党委或者基层纪委下达。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后,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的下一级党委(党组)审核认为其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经报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批准,作出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
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并由有监督执纪权限的纪律检查机关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分别参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恢复其党员权利、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或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并抄告原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党组织。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党支部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可以由基层党委直接审议后,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党的工作委员会的,参照前五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