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问题
目前我的党员组织关系在青岛一家企业,我已经离开这家公司多年,现在要求我把组织关系转出去,但是我到居住地咨询社区,居住地一直未明确答复是否可以接收,现在青岛这边表示需要停止党籍。请问应该把组织关系落到哪里?
网友的回答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 中组发 [2004]10 号)有明文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原则上不能拒绝接收。暂时不具备接收条件的,上级党组织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为这些党组织创造条件,并对其接收外来党员提出具体的时间等要求。
继续找你居住地的社区党委,正常情况下不会不答复你的。
离职员工的党组织关系转移如下:
1、有新单位的,转单位。
2、没有新单位的,一般转到居住地所在村或社区党组织,提供党员承诺,按时缴纳党费、参与组织生活,请求转入。在没有找到新单位的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建议与原单位进行协调,暂时不予转出。或者与当地人才市场和居住地所在街道党组织沟通。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离职员工的党组织关系转移如下:
1、有新单位的,转单位。
2、没有新单位的,一般转到居住地所在村或社区党组织,提供党员承诺,按时缴纳党费、参与组织生活,请求转入。在没有找到新单位的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建议与原单位进行协调,暂时不予转出。或者与当地人才市场和居住地所在街道党组织沟通。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流向比较集中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与其所去单位或地方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为他们集体办理党员组织关系移交手续;流向分散的,原所在单位党组织也要主动向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提供情况,帮助党员及时落实组织关系。
《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