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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发展党员的过程中,成为发展对象需要进行公示吗,依据什么?

  因工作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从前单位转移到现单位,但是现单位在审核党员档案过程中,提出档案中缺少“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公示材料”,需要原单位补充齐全,但是原单位答复,依据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编制发展党员的流程,在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过程中经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后,即可上报党委。遂原单位拒绝补充公示材料。

  请问发展党员的过程中,成为发展对象需要进行公示吗,依据在哪里?



12371网友8mzwag

lv 1

发布时间:2023-06-13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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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实际上,公示应该视为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措施。
所以,现单位提出的要求,也不算不合理。如果不能提供公示材料,那也要提供其他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证明材料。

广东省阳江市Andy

lv 10

发布于:2023-06-1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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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确实没对公示环节作出硬性规定,转入单位党组织不应以缺少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公示材料为由拒收组织关系。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3-06-13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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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发展党员的规定是中组部2014.6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其中对列为发展对象公示要求未规定。但为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各省市组织部门都有发展新党员实行公示制的工作要求。

西游东东

lv 1

发布于:2023-06-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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