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支部及指导员组织相关问题咨询
询问一:什么情况可以成立流动党支部以及成立流动党支部的程序和原则,有没有什么注意事项等?
询问二:比如我们是私营企业,对党建党务工作知识浅薄,需要老党员指导工作,对此我们可以成立个什么架构,对这些流动党员授课,给予协助,这样的老同志可以授予什么党内职务或者称谓么?
询问二:比如我们是私营企业,对党建党务工作知识浅薄,需要老党员指导工作,对此我们可以成立个什么架构,对这些流动党员授课,给予协助,这样的老同志可以授予什么党内职务或者称谓么?
网友的回答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五条 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注意事项:《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具体请翻阅这两个文件原文查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二、可以直接给“党建指导员”或请示上级党组织,具体商量给定称谓。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注意事项:《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具体请翻阅这两个文件原文查看: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二、可以直接给“党建指导员”或请示上级党组织,具体商量给定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