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中有相关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的党员,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但是暂行条例已被废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未找到相关内容,是不是没有这个说法了?选举正式党员必须在应到会4/5才可以呢?没有这些特殊情况了?
(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1)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或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