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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

  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和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均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2023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

  考虑到2023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的问题因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存在不同的情况,实践中应区分不同情况办理。

  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因对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是依据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应当适用200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

  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为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应当根据违纪行为发生时间相应适用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或者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为一年半。

  如果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根据相关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相应适用2023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2018年《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或者2015年《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则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为一年半。

  考虑到依据上述不同情况和原则办理,今后对被审查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可能出现有的影响期为一年,有的影响期为一年半。为确保准确确定处分影响期和处分决定执行到位,建议在处分决定书中明确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即在处分决定中明确表述为“本处分决定自x年x月x日起生效(影响期为一年、影响期为一年半)”。

  参考来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

12371党务通

lv 5

发布时间:2024-05-2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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