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中层干部等企业自行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哪个?
国有企业的自管干部(企业有决策权的中层干部等人员),任职或免职事项,应由董事会及其授权决策机构决策,还是由党委决策?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企业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按照第十六条表述,党组织的职责是“规范程序”“落实要求”“做好选配工作”“加大力度”……那么在企业自管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考核过程中,党组织的作用是前置研究(把关),还是做决策?有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或者条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