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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组织增补常委、书记、副书记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可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主要做法是:

    (1)党的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请示。

    (2)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委员会委员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常委的,应同时提名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3)将拟补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提交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应采用差额选举办法,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参考来源:
  1.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新时代基层党务工作1000问》,2023年4月第1版,2023年10月第4次印刷。
  2.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实用手册》(修订本),2020年8月第1版,2023年11月第12次印刷。

  本内容由共产党员网网友吴仲华协助整理,仅供交流参考。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时间:2023-12-14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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