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网 党务问答 党员 流动党员应如何界定?

流动党员应如何界定?

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指出: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但是在现实操作中,部分党员工作或常住地更变后,不愿意将组织关系转走,仍空挂在原党组织,那这类人是否属于流动党员?还说流动党员的界定是看是否有流动党员证?


CZ

lv 1

发布时间:2023-08-04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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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的回答

是否纳入流动党员管理,是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实际情况和参与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综合评估后作出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同意后,纳入流动党员管理的。

江南玖玖捌

lv 9

发布于:2023-08-04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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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述情况和有关规定,组织关系尚未转出之前属于流动党员。

江苏吴仲华

lv 10

发布于:2023-08-04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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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表述中的“较长时间”,原文件及相关文件中均找不到准确的界定。但从实践来看,应界定为3个月以上,一般党组织关系介绍信转接的最长时间也就是3个月(90天)。

蒋忠武

lv 10

发布于:2023-08-04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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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李向龙

lv 9

发布于:2023-08-04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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