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换届候选人的产生程序有这样的要求吗?
目前党组织换届候选人的产生程序还有“二上二下”的说法吗?
网友的回答
现在还是有的。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进行的。条例中第五章呈报审批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提前1个月报批;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一般提前4个月报批。
第三十三条 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1个月前,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三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普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充分酝酿、反复协商的方法,开展推荐提名工作,做到“两上两下”:即党支部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上报基层党委,基层党委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对人选进行遴选,提出初步人选拿下去征求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然后上报选举单位党委;选举单位党委根据多数基层党委的意见,对人选进行遴选,再征求基层党委意见后,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即考查人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基层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与批复为“三上三下”。即:基层党委向上级党委呈报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换届选举中的人事工作(会议代表条件人数、党委委员(常委)人数、党委委员(常委)候选人,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纪委委员(常委)人数、纪委委员<常委>候选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请示、选举结果的报告,上级党委就基层党委的两请示一报告分别予以批复。第一个“一上一下”,针对的是“事”,即选举工作;第二个“一上一下”,针对的是“人”,即人事安排;第三个“一上一下”,针对的是“结果”,即选举结果。
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与批复,原则上也应为“三上三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支部换届选举一般采取党员大会形式,没有选举代表的任务,支部组成也较党委简单,因此,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往往减少公文往来,采取两上两下的程序。即将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换届选举中的人事工作的请示合二为一。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向上级党委报告。即“两上两下”。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基层党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与批复为“三上三下”。即:基层党委向上级党委呈报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换届选举中的人事工作(会议代表条件人数、党委委员(常委)人数、党委委员(常委)候选人,党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纪委委员(常委)人数、纪委委员<常委>候选人,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请示、选举结果的报告,上级党委就基层党委的两请示一报告分别予以批复。第一个“一上一下”,针对的是“事”,即选举工作;第二个“一上一下”,针对的是“人”,即人事安排;第三个“一上一下”,针对的是“结果”,即选举结果。
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与批复,原则上也应为“三上三下”。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支部换届选举一般采取党员大会形式,没有选举代表的任务,支部组成也较党委简单,因此,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往往减少公文往来,采取两上两下的程序。即将换届选举工作的请示、换届选举中的人事工作的请示合二为一。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向上级党委报告。即“两上两下”。